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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原告张**诉被告大竹县计量测试所劳动争议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大竹县计量测试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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