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邮政**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王**、罗**、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6339.32元及利息、罚息,负担受理费643元、执行费729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