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眉山市支行与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邮政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胡**、韩*、李**、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7831.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8元和执行费317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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