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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