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峨眉山**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熊*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眉山市支行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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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