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