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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锦**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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