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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凉山**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5年1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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