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诉被告王**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28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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