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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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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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