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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花诉瞿洪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蔡**,被告瞿**及委托代理人周**,证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6日生育一女,名瞿思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于2007年开始沉迷于赌博且无法自拨,挥霍家庭财产仍无法满足其赌博的需求,原告为了顾及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忍气吞声,但是被告不仅不知道珍惜,反而于2014年开始发展婚外情直到原告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因此,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瞿**称:双方自认识、结婚至2015年3月一直关系都好,只是后来原告考取了建造师,嫌弃被告,双方才产生矛盾。被告并没有原告所说的沉迷赌博无法自拨,也无婚外情,这些都是原告为了离婚而无中生有编造的,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收入低。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6日生育一女,名瞿思洁。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建立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发生矛盾不能调和,2015年4月27日,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27日,2015年4月1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书写保证。近年来,被告与证人梁某某电话、短信联系频繁,二人在同一公司工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被告书写的保证,证人证言,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一种以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人身关系。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和包容并相互尊重,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矛盾而不能回避矛盾,共同为夫妻关系的稳固而努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正常的夫妻感情,虽然现在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多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双方之间是完全能够和睦相处的。原告以被告有赌博及婚外情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尚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与被告瞿**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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