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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6元,由原告成**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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