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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立兴页岩砖厂与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台县立兴页岩砖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台县立兴页岩砖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台县立兴页岩砖厂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上诉人三台县立兴页岩砖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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