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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四川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为与上**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上**其亚铝**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上**其亚铝**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上**其亚铝**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四川其亚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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