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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与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亚铝业公司)与上诉人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其亚铝业公司、上诉人黄**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其亚铝业公司、上诉人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上诉人黄**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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