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安县高川乡二郎钙矿、安县高**有限公司、黄**、刘**、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苏**与被告四**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业兴**限公司、付*兴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总公司成都分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甯**与被告四川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固兵与被告四川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大华诉被告马**、四川绵**责任公司、四川绵**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小*与被告阳光财**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德阳**具厂与被告四川新**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第三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