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三**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陕西省三**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省三**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陕西**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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