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与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马**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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