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成为与被上诉人巫长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因张*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原告张大华诉被告马**、四川绵**责任公司、四川绵**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四川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与黄**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与付**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四川其亚铝**限公司与童*大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四川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四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四川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四川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四川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