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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巫长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成为与被上诉人巫长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因张*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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