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峨边大堡**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10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严**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大**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峨边大堡**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峨边大堡**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