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川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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