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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峨边彝族**业管理局退休审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原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峨边**保局)退休审批一案,于2015年7月20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民法院关于乐山**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峨边**保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峨边**保局答辩后,经本院审查并告知原告,峨边**保局诉讼主体不适格后,原告同意将不适格的被告峨边**保局变更为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本院通知峨边**保局退出本案诉讼,并依法向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中,本院准予双方当事人庭外协调3个月。现原告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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