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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肖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廖健全、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肖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吕**、谢某某、姚某某、田某某、肖某某经商议在乐至县中天镇人民路吕**的茶馆内以炸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规定下注的金额50元起注及抽头的比例,谢某某参与几天后因小孩生病未再参与。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14000余元,除去吃饭、买烟、买水果等开销后,吕**、田某某、肖某某各分得2000余元,姚某某分得800余元,谢某某分得600余元。

2.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吕**、姚某某、田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经商议在乐至县天池镇川鄂西路401号某茶馆以炸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规定下注的金额100元起注及抽头的比例。抽头渔利在除去吃饭、买烟、买水果等开销后剩余18000余元,由6被告人平分。

3.2015年10月初,被告人吕**通过其女朋友李*甲与唐某某联系好场地后,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经商议决定在唐某某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商贸街的家庭茶馆内以炸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规定下注的金额100元起注及抽头的比例。抽头渔利在除去向赌客每人发100-200元不等“红皮”、吃饭、买烟、买水果等开销后,剩余40000余元由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平分,唐某某收取茶钱1200余元。

4.2015年10月初,被告人吕**、姚某某、田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等人经商议,在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陈某某家庭茶馆的北冰洋包间内以炸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规定下注的金额100元起注及抽头的比例。抽头渔利在除去向赌客每人发100-200元不等“红皮”、吃饭、买烟、买水果等开销后,剩余15000余元,其中吕**、田某某、肖某某、姚某某、谢某某、蒋某某、徐某某各分得2000余元,都某某分得10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肖某某主动到乐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姚某某、田某某、谢某某、都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姚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1000元,被告人肖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田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吕*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都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谢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000元。

2015年10月9日,乐至县公安局在乐至县天池镇商贸街唐某某的家庭茶馆内查获赌资25500元,抽头金额3500元;扣押姚某某黑色小米手机1部、现金70元;扣押田某某白色OPPO手机1部、现金23530元;扣押谢某某白色OPPO手机1部、现金20225元;扣押都某某黑色金立手机1部、现金4400元;扣押蒋某某金色OPPO手机1部、现金885元;扣押唐某某麻将桌1台、麻将1副。2015年10月13日,扣押吕某甲深蓝色OPPO手机1部。

乐至县公安局将参赌人员张某某的赌资200元、李*乙的赌资6550元、王某某的赌资4500元、魏某某的赌资345元、刘某某的赌资900元、李*丙的赌资11000元、付某某的赌资1975元、沈某某的赌资3800元作为证据保全。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属情节严重。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系主犯,唐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徐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田某某、姚某某、徐某某、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都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唐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

本院查明

被告人吕**的辩护人廖健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吕**最先交待所有犯罪事实,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认定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指控渔利数额证据不充分等。

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认定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抽头金额证据不充分,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平时表现好,无犯罪前科等,请求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经商议,在位于乐至县中天镇人民路某房屋内,由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等人坐庄,用麻将做工具,组织他人“炸对子”赌博,规定50元起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渔利扣除饭钱、烟钱等开支后,根据各自参与次数分利,吕**、田某某、肖某某各分得1200元,姚某某分得800元,谢某某分得500元。

2015年9月下旬,为了吸引更多参赌人员,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经商议,在乐至县天池镇川鄂西路某茶馆内,由吕**、姚某某、田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等人坐庄,用麻将做工具,组织他人“炸对子”赌博,规定100元起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渔利扣除茶钱、给赌客的“红皮”、饭钱、烟钱等开支后,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各分得3000元。

2015年10月初,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经商议,将赌博场地进行转移,并通过吕**的女朋友李*甲联系唐某某,在唐某某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商贸街某家庭茶馆内“炸对子”,并邀请被告人谢某某、都某某参与,八人分成四组,吕**与肖某某一组,姚某某与田某某一组,谢某某与都某某一组,蒋某某与徐某某一组。唐某某明知吕**等人利用其茶馆开设赌场“炸对子”赌博,仍向吕**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在唐某某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商贸街家庭茶馆内由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等人坐庄,用麻将做工具,组织他人“炸对子”赌博。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几天后,吕**、姚某某、田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经商议,又将赌博场地转移至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陈某某家庭茶馆的北冰洋包间内,由吕**、姚某某、田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等人坐庄,用麻将做工具,组织他人“炸对子”赌博。两天后,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又回到唐某某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商贸街家庭茶馆内组织他人“炸对子”赌博。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在唐某某和陈某某的家庭茶馆内组织他人“炸对子”赌博,均规定100元起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渔利扣除给唐某某的茶钱1200元和陈某某的茶钱、给赌客的“红皮”、饭钱、烟钱等开支后,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都某某各分得5000元。

2015年10月9日,乐至县公安局在乐至县天池镇商贸街唐某某的家庭茶馆内、被告人姚某某、田某某、谢某某、都某某、蒋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张某某、李**、王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付某某、沈某某身上查获赌资共计99380元,抽头金额3500元,对其中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张某某的赌资200元、李**的赌资6550元、王某某的赌资4500元、魏某某的赌资345元、刘某某的赌资900元、李**的赌资11000元、付某某的赌资1975元、沈某某的赌资3800元,乐至县公安局已作治安处理进行了收缴。作案工具吕**深蓝色OPPO手机1部、姚某某黑色小米手机l部、田某某白色OPPO手机l部、谢某某白色OPPO手机1部、蒋某某金色OPPO手机l部、唐某某的麻将桌1台、麻将l副等已被乐至县公安局予以扣押。

另查明,1.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都某某、蒋某某、徐某某、唐某某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主动到乐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吕**、田某某、姚某某以及被告人谢某某、都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蒋某某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时未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李**、张某某、李**、王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肖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吕**等人利用其茶馆开设赌场“炸对子”赌博,仍向吕**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与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吕**、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肖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能够确定吕**、田某某、肖某某参与四个地方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各9200元,姚某某参与四个地方开设赌场,违法所得8800元,谢某某参与三个地方开设赌场,违法所得5500元,蒋某某、徐某某参与三个地方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各8000元,都某某参与二个地方开设赌场,违法所得5000元,唐某某参与一个地方开设赌场,违法所得1200元。指控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唐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因无法律依据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蒋某某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时未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指控蒋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支持。唐某某在其家庭茶馆内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其作用与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对指控唐某某具有从犯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支持。吕**、田某某、姚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吕**、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都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唐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吕**、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认定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以及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吕**、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肖某某、蒋某某、都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吕**、田某某、肖某某的违法所得各9200元、被告人姚某某的违法所得8800元、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的违法所得各8000元、被告人都某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唐某某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

十一、查获的赌资99380元、抽头金额3500元以及作案工具被告人吕*甲OPPO手机1部、被告人姚某某小米手机l部、被告人田某某OPPO手机l部、被告人谢某某OPPO手机1部、被告人蒋某某OPPO手机l部、被告人唐某某的麻将桌1台、麻将l副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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