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乐山分行与张**、冉明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所属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的住房一套对外委托公开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乐山分行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15000元的价格接受该住房,以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31500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共计实现债权本金315000元,对本案剩余借款本金85599.39元以及全部利息(截止2013年7月25日的利息为10468.93元,之后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3)乐市嘉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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