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乐山分行与程**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3)乐市嘉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9032.56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四川万信**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夏*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一套予以评估,评估价格为206000元。

本院认为

2014年6月29日、7月28日、9月15日本院依法分别委托四川乐**限公司、四川乐**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8320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以抵偿三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148320元。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夏*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房一套作价1483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乐山分行抵偿程浩亮、胡*、夏*所欠借款本金148320元;乐山市市中区住房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中国工商**乐山分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乐山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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