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峨眉山支行与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市嘉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工商**峨眉山支行申请恢复执行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613521.13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2月17日已产生利息22175.47元,截止日后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757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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