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眉山市支行与杨**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5)乐市嘉执字第04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工商**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杨**、雷**、徐**、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36632.3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4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5)乐市嘉执字第0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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