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龙天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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