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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至县**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至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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