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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