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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英诉被告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英诉被告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黄**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黄**为被告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英的委托代理人周**、罗**,被告毛**及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英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毛**向李**出具《借条》借款300万元,李**通过银行转帐转了300万元给毛**,并约定2014年8月30日归还,月息为4%。李**于2015年6月16日将此笔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因二被告系夫妻,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未还款,请求判决:1、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82.5万元(按月利率2.5%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毛**、黄**辩称:借款属实,我们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归还,如原告同意宽限2个月,我们会想办法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毛**向李**出具《借条》,载明“今毛**借到李**现金300万元,借款日期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月利率按4%每月支付。”同日,李**通过银行转帐转了300万元给毛**。后李**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林**,2015年6月16日,甲方李**与乙方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毛**拖欠甲方借款3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拖欠至2015年8月的利息82.5万元。2015年8月13日,李**、林**共同将《债权转让协议书》邮寄给被告毛**,毛**已收到。后被告毛**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毛**、黄**系夫妻,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债权转让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不持异议,且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诉请利息计算标准即按月利率2.5%计算过高,本院依法支付为按月利率2%计算,经计算本院支持利息为7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毛**、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0元,减半收取1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00元,由被告毛**、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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