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6元,减半收取903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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