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金**限公司诉被告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金**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6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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