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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限公司与崔大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金**限公司诉被告崔大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金**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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