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江**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江**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江**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江**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