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方*诉被告肖**、四川万和大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方*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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