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贵州建**成都分公司,贵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向芳苹与肖**、四川万和大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广安**筑公司、四川荣**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四川建**限公司、金堂**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薛*、广汉**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成都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罗**、中国大**有限公司四、成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申请宣告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