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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张欧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张欧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张*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胡**、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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