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叙永县**份有限公司诉周怀志、肖*、冯*、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叙永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肖*、冯*、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6日通知原告叙永县**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说明理由。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叙永县**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