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叙永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肖*、冯*、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6日通知原告叙永县**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说明理由。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叙永县**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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