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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限责任公司与兴文县中城镇开祥采石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叙永县**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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