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叙永县**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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