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合**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950元,由四川合**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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