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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限公司与成都锦绣**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锦绣岷江城**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特石公司再审申请称:(一)双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并且依据《**务院关于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2002)24号]的内容,目前已不存在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二审法院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认定《印象石工程合同》无效。(三)二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逾期提供合格安装工作面等过错和违约行为,错误判决退还申请人合同价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条款和内容的约定,特石公司从事的是对建筑物外墙进行装饰的工程建筑活动,具体包括设计、生产、运输装饰装修材料并将该装饰装修材料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最终达到建筑物外部的整体装饰效果。二审法院将合同性质定性为装饰装修合同并无不当。

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工程建筑活动,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特石公司并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其与锦绣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特石公司认为,依据《**务院关于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目前已不存在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但《**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目录第33条,涉及的仅是建筑装饰的设计资质。特石公司从事的建筑活动仍需具备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因特石公司是以合同有效为基础来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二审法院就本案合同性质向特石公司释明后,特石公司未变更诉讼请求,故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作出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特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特**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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