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梁煤运分公司元盛物资经销处、山西省**吕梁分公司、山西**有限公司、赵**及长沙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梁**民法院(2013)吕*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吕梁**民法院(2013)吕*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吕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