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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限公司因与吕**分公司元盛物资经销处、山西省**吕梁分公司、山西**有限公司、赵**及长沙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梁煤运分公司元盛物资经销处、山西省**吕梁分公司、山西**有限公司、赵**及长沙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梁**民法院(2013)吕*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吕梁**民法院(2013)吕*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吕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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