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6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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