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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6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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