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依据四川**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叶**应偿还杨*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350元由叶**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叶**的银行存款130930元,杨*已领取了130930元。杨*对叶**尚有债权21420元。执行费2185元未付。叶**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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