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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份在网上相识,2009年正月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6月11日双方在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2日生育一女王**。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4月,被告的父母在广州打工,因被告之母怀疑其父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将被告之父的钱全部搜光,被告之父向原告求助。在被告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将1000元打入被告之父提供的账户。之后,被告之母对原告打钱之事耿耿于怀,经常在被告面前说原告的不是,挑唆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被告听信其母之言,与原告关系紧张。2015年7月,原告去被告娘家,被告之母将原告拦在屋外,并进行殴打。从那次过后,被告就隔三差五的借故回娘家。2015年11月7日,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拒接。2016年2月2日,被告回家拿走了部分衣服,至今未回家。原告诉来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直至王**独立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占50%。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06月11日在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01月02日生育一女王旭慧。因家庭琐事意见不一,双方偶尔发生矛盾。2015年,因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的矛盾,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11月离家外出务工。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对一些家庭琐事意见不一,偶尔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为对方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且原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交相应证据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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