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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