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均诉被告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平均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平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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