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明诉被告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明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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