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沈**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第三项:罗**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沈**医疗费24542.1元,罗**承担183.6元的诉讼费。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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