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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犍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犍为县板板桥煤矿(简称板板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16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李**以其与板**煤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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